《电网调度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2条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经营企业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劝。
第3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4条凡并入电网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地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实施电网调度管理。
第5条电网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监控中心、操作队运行人员、各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直供大用户的变电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级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该熟悉、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6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第7条电网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地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4、参入编制电网的年度、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5、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入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6、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7、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8、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9、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电网事故处理和电压调整,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
10、参入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11、参入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入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2、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3、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
14、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并网的技术要求,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15、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10条地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
县调(或大用户)管辖设备,其操作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地调许可设备。
第11条地调管辖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县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县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部分县间输电联络线路。
第12条县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1、县网内水电站的主要设备;
2、县网内35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
3、县网内部分110kV非主干线及110kV以下线路。
第13条发电厂厂用电设备、热电厂的供热设备及变电站的站用电设备,由发电厂值长及操作队值班员自行管理。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14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19条对于代管设备、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地调申请,经地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地调汇报。
第20条电网紧急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县调值班调度员。
第21条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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