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
所谓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Contents
缴费标准
生育产假
4
1
2
3
生育保险待遇
4
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 %
%
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
2、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5、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 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怀孕后,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根据生育医疗费用的增长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开发区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某女职工顺产,缴费基数为970元
流产待遇
参保的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引产或流产时,须出示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出具门诊病历、化验单、B超报告单等材料报社保机构备案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拨付手续。
凡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终止妊娠的引、流产医疗费用,不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剖腹产术登记表
无剖腹产手术适应症而自行选择剖腹产的,按顺产的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需实行剖腹产手术,必须由医生填写《剖腹产术登记表》,由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保办印章,交参保职工报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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