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YJ
Q/WYJ003—01—2007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2007—12—1发布 2007—12—1实施
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发布
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Q/WYJ003—01—2007
主编部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批准部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标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为保证施工质量,由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通过公司组织专家会审,现批准为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编号为Q/WYJ003—01—2007,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严格执行。
2007年12月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批企业技术标准编制的要求,在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组织下,会同各二级公司、相关专家等共同完成编写工作。
在编写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并通过了技术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反复修改后,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由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及具体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到技术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主要起草人:张中胜
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基坑施工 4
. 排桩墙支护工程 4
.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6
.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
. 地下连续墙 8
. 沉井与沉箱 11
4 基坑监测 17
总则
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且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影响并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需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以下简称基坑工程)。
基坑根据其开挖深度及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级基坑。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开挖深度大于10m;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等内容。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施工按企业标准《土方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WYJ002-01-2007)执行。由于基坑工程的特殊性,本标准应结合各地方标准配套使用。
基坑开挖应采取许可制度,开挖令由项目经理签发,有关工程、技术、材料等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签署意见。涉及到测量没有复测,结构图纸没有会审,主要材料及没到或无计划,支撑强度条件未达到等情况下,严禁开挖。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基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上海五冶
[2006]总工字7号)的规定。
基本规定
基坑支护工程包括排桩墙支护工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等工程。
在基坑设计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并将环境勘察资料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时提供给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单位。基坑周边环境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埋深、上部结构现状及重要性;
深基坑周围的地面、地下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管道等管道及管线的埋设或架设情况;
基坑周围地面水汇流、排泄情况;地下水管的漏水情况及对基坑可能造成的影响;
深基坑附近道路及车辆载重情况。
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等。
环境勘察范围以基坑边线起,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基坑支护均须进行设计,基坑设计应由具备设计经验的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方案形成后应进行方案评审。基坑设计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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