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与直销传销的区别
根据国际直销协会的定义,直销指的是“人对人”的销售产品或服务,并不通过固定零售店方式的销售。2005年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若能完全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精神,直销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问题的解决将会产生促进作用,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完善程度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非常严格,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少之又少。
调查显示大部分消费者不愿意尝试直销这种经销方式,原因在于直销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因素,如商品价格高、推销成本高、业绩压力大等。对比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与直销,两者有以下四点差异:
第一,核心理念的差异。消费资本论的核心,是将消费向生产和经营领域延伸,当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时,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应把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采购视同是对本企业的投资,此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同时变成了一种储蓄行为和参与企业运营的投资行为。这实际上是把消费者从产品链的末端以投资者的身份提升到前端,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既能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同时也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资本动力,使消费和投资有机结合。从而使买卖双方在这种条件下合二为一,成为一体,完成消费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这样,消费作为一种资本,同生产资本、知识资本一样,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而直销以销售为导向,关注的是单笔交易的完成,缺乏战略角度的思考。直销公司考虑的是公司的业绩和直销员的收益,而不是消费者的满意度。
第二,顾客忠诚度的差异。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不但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还关心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当企业把消费者作为本企业的投资者时,消费者成了企业的协议股东,可以长期分享企业的收益,因而积极性和忠诚度大大提高。对直销企业而言,顾客续购率不高,因为直销缺乏一套留住顾客的激励机制。消费者的效用仅是所消费的产品,除此之外不会得到其它利益,因而忠诚度较低。如果发现好的替代品,顾客就会不断地流失。
第三,法律约束程度的差异。消费资本论是阳光理论,消费资本论新商业模式是阳光模式。它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科学依据和法律基础的企业新商业模式。消费资本论的运用与实施在法律规范的调整下进行,深深植根于现代法律精神--权利本位的基础之上,遵循民事法律契约(合同)的有关规定,符合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而由于直销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国家一直对直销加强监管和限制,并采取一系列的约束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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