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它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
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
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大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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