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的用人智慧
郭嗣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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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旧法
新法
普通法
特别法
一般适用
优先适用
原有劳动合同的过渡
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1月1日前已订立且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1月1日前连续订立合同的次数归零;
跨1月1日的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旧时旧算法,新时新算法。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
1、固定期限
(1)全日制工:
问题:期限多长比较合适?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时应订
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建议:根据不同岗位的不同需求,综合考量年龄、性别、健康及技能因素,长、中、短期并用。
好处:用工风险降低,用人自主性增强
坏处:员工流动率高,对工作投入不够
建议: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2、无固定期限适用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
1、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不可解除,用人单位可根据第39条(过失性辞退)、第40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合法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或通过制度规定解除的条件;
3、企业无须过分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存在,但是必须慎重选择其适用对象。(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岗位,建议尽量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掌握专门技术的专业人才,可选择此种合同。)
3、完成工作为限
实质:附终止条件的合同,以工作任务的完成
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问题:由于任务由劳动者完成,所以期限长短不
由企业决定,而由劳动者决定。造成无力
完成任务者却可以长时间工作,对企业和
其他劳动者不公。
建议:1、完成工作与固定期限综合运用;
2、在可能的情况下, 可通过订立委托合
同或承揽合同等代替。如:清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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