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第九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理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检疫人员到养殖场(户)或到指定地点按照检疫技术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检疫人员应实施或监督货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装前消毒。
第十条检疫人员发现货主有逃避检疫等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职责,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并上墙公示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使用格式统一的记录表,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第十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要建立完善检疫人员管理制度和奖罚机制,加强对检疫人员的行为的管理。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责任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调离饲养或生产场地之前实施的动物检疫。
三、本制度所指货主,是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或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或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责任单位;动物检疫员是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责任人。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论负责。
五、动物产地检疫依法实行申报检疫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每个乡镇至少设立2个检疫申报点,并公布申报电话、检疫责任人、检疫申报工作流程和检疫流程。
六、动物产地检疫实行分片包村包场包点的辖区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检疫中签订动物产地检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载明官方兽医所承担动物产地检疫的范围、目标、责任、以及奖罚等条款。同时制作产地检疫辖区责任管理示意图。
七、动物产地检疫采取到场与定点检疫相结合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八、检疫申报点接到报检并受理后,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按照约定的时间赶到现场,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填写现场检疫记录,由检疫员与货主共同签字确认。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并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九、动物检疫员要掌握辖区内动物养殖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情况,及时督导货主主动报检,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辖区内逃检和漏检的现象发生,全面落实产地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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