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消毒、防护
鼠疫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向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对传染病人,特别是呼吸道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是控制传染病传播、扩散的关键措施。为防止鼠疫传播,对鼠疫患者必须进行严格的隔离治疗,对鼠疫密切接触者必须隔离留验。以往对鼠疫病人规定的原则是就地隔离治疗,隔离场所一般是患者家庭、帐篷、或乡村卫生院病房等。
SARS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市(地、自治州)级以上建立传染病院(科),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感染科。
因此,鼠疫病人原则上就地就近隔离治疗的同时,若附近有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隔离病房时,应使用隔离救护车将病人送到这些医院治疗。若病人较多,附近又无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隔离病房时,应建立临时隔离病院,将病人收入病院隔离治疗。
3、鼠疫病人病愈出院标准
,体温正常,全身症状及体征明显好转,再治疗3~5天,停止治疗后,对其痰液及咽喉分泌物隔3天检查鼠疫菌1次,连续检查3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除采血液检查鼠疫菌外,其它要求同肺鼠疫病人。
,要求创面洁净并已基本愈合后,局部连续3次检查鼠疫菌,每隔 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肿大淋巴结完全吸收或残留小块硬结,可解除隔离。
4、留验站的设置
鼠疫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验,应根据人数多少、当地的条件而定,原则上应就近就地隔离留验。若人数较少可居家隔离;若非当地人员,或人数较多时,可设临时留验站。应注意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卫生人员负责检诊。鼠疫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验期为9天,留验期间给予预防性治疗。
一般接触者应在大、小隔离圈内或所在地居家留观,在留观期内( 9天)不得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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