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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解析 有形动产租赁的特殊情形如何缴纳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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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解析有形动产租赁的特殊情形如何缴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税收政策解析
一、有形动产金融租赁及分类
1、有形动产金融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金融租赁的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划分,金融租赁可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二、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销售额扣除
业务处理
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从上述销售额规定,回租业务中回租本金并未纳入税基,或者说,本金并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具有下游抵扣功能的专用发票,而仅能根据需要开具普票。
2、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主体
适用主体包括: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且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扣除凭证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执行时间
本规定的执行时间: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2016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
四、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增值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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