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清单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鹿寨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鹿寨县民政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鹿寨金鸡路6号: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60906
监督电话
0772—6812596
12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13
实施对象
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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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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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20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1-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
、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年检合格认定
27
结果样本
无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民办非企业年检结果有哪些?
答:基金会年检结果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 不参加年检有什么处罚?
答:连续两年或以上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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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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