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号银发号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渠道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
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
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
券回购业务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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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
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基金契约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公司负责资金的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六条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
第七条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第九条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
易系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条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
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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