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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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
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个
数。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
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
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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