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培训讲稿
第一节纳税人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1、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为了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保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行,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1、销售额标准。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1、认定法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明确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政策。《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明确了惩戒性规定。《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
(2)除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本条可以看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进口、生产、批发、零售四个环节。
1、销售货物
新《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以外的所有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与原细则并没有发生变化。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两类劳务服务性业务征收增值税。《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纳税人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是取得货币、货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有偿的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我国境外移送到我国境内的行为。
二、视同销售货物
《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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