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20080416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
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受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委托,起草了《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并在5月8日(星期四)前传真或电邮至协会秘书处。
传真号码:83219753;
电子邮箱:rj1631@;
联系人:饶杰何飞;
咨询电话:83325864 ********** **********。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正文)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和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形式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模式。
本标准可作为我市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依据,也可作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基本标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类别的具体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参照本标准具体约定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提出。
1 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基本要求、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标准及要求;
、商务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特区外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建设部1999年11月22日颁布);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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