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的对象—犯罪 嫌疑人
第一节侦查讯问对象的概念
及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侦查讯问对象的概念
侦查讯问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拥有法定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且处于被追究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来讲就是指涉嫌犯罪并且被公安机关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拘留、逮捕的人。
二、侦查讯问对象享有的诉讼 权利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讯问对象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自我辩护权
辩护权指犯罪嫌疑人针对控诉依法进行申辩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而不能委托律师或他人。
自我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一种诉讼权利。在讯问过程中实现。
(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
《刑诉法》96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也作了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内容,包括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权(补充)
《刑事诉讼法》52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理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63条作了规定,须符合如下几种情形: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提请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移送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注意:64条规定暴力犯罪如抢劫,故意伤害绑架等不得取保候审;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不得取保候审。
申请人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一种方式人保或财保。珠三角地区的保证金为1000元以上,具体数目视实际情况而定。
92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也不能中断侦查, 及时调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在工作中,取保候审期间每个季度讯问一次,因为其是犯罪嫌疑人仍用讯问笔录。
(四)、要求回避权
要求回避权指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况,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它们不得参加本案的侦察、翻译、鉴定的一种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28、29、30、31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回避人员范围: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审判人员; 对本案有处理决定权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负责人;担任本案翻译工作、鉴定工作的人员以及书记员。
申请回避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申请回避的理由: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及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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