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术语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
检疫设施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棒、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检疫人员
检疫岗位由所辖区域内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检疫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件。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带检疫证件,佩带检疫标志,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工作帽,备两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屠宰场所
、病畜圈和观察圈,屠宰点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符合GB12694规定的卫生要求。
5 生猪入场检查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县境内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县境外运输进来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查验生猪数量、免疫标识。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24小时后,。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查。
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 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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