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
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
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五)坚持对拟投资项目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授权机构和决策机构,在
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投资规模,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与授权,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下列对外投资的决策权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构成关联交易
的除外):
1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固定资产投资、合资及对出
资企业追加投资;
(二)公司投资于单项高科技项目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
第八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公司主管对外投资事项的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公司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公司应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考
核和奖罚。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
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
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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