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格式中
“金融机构代码”相关问题的说明
金融机构代码的确定
数据采集格式中“金融机构代码”数据项采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发的金融许可证编码,即各银行机构金融许可证上的编码。该代码为14位有含义编码,详细代码见发布的金融机构代码表。
希望代码发布后各行对机构名称和代码进行核对,如果发现错误及时上报征信服务中心。
金融机构代码的填报
(1)报文名
填报上报数据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同一银行上报的所有报文中,此处填报同一代码。
(2)报文头
填报数据上报机构的代码,由于现在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总行单一接口报送数据,此处填写各行总行的金融机构代码,每个商业银行上报的所有报文中,此处填报的代码均相同。
(3)报文体基础段
填报业务发生机构的代码,该处要求填写的代码要求覆盖到支行,对于一家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生地的不同,填报发生地所在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的管理与维护
金融机构代码的管理和维护由征信服务中心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首先发布个人征信系统测试用金融机构代码集,各商业银行根据上报数据需求对本行机构代码进行核对与补充后反馈至征信服务中心,整理汇总后,由征信服务中心发布“个人征信系统用金融机构代码集”供系统运行使用。
系统正式运行后,若商业银行增加数据发生机构,需提前向征信服务中心上报机构名称和代码及相关数据,在个人征信系统的代码表更新后,方可接受商业银行含有更新机构信息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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