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地方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任务来源
地方标准《邮政普遍服务》于2015年4月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本标准由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是本市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设施设置、人员要求、服务时限、服务环节及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以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编制背景和意义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上海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了一定的差距。而现行邮政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考虑了我,又考虑了各区域在发展水平上存在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区域在尽可能缩小差距的基础上,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服务标准,形成面向全国城乡所有地区、所有人群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体系,其规定较为宽泛,特别是对同城邮件寄递服务的规定缺失,不能很好的适应上海市的要求。
为了提高上海市市内邮政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规范邮政服务行为,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就
本市邮政设施设置、邮政服务时限和服务环节等事项,制定与上海国际大都市发展相适应的标准来指导本市邮政普遍服务。
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 一致性原则。邮政普遍服务有现行的行业标准《邮政普遍服务》(YZ/T 0129-2009),且有相关的术语标准《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本标准对邮政设施设置、邮政普遍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等方面的要求与《邮政业术语》行业标准以及邮政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术语的使用也与《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相一致。
(二) 可操作性原则。本市的邮政公司在营业及服务的过程都有较为系统的管理制度,积累了一定的服务经验。为确保本标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标准内容均从实践出发,参考了邮政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在邮政设施设置及服务时限上,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尊重已形成邮政行业内广泛接受的实践经验,并将其作为本标准起草的基础依据。
(三)前瞻性原则。本标准不但应满足现在的服务需求,还应适度超前,例如随着现在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公众对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逐渐减少,在保证绝大多数客户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在工作时间上也可适度减少。另外,本标准在邮政设施中增加了本市的智能化设施——智能包裹柜,对其安全和功能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为今后进一步规范智能包裹柜的功能和设置维护进行铺垫。
编制过程
《邮政普遍服务》地方标准起草工作于2015年1月正式启动。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在系统梳理了邮政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选取邮政普遍服务中的关键节点,于2015年3月上旬确定了本标准编制的技术框架和工作计划。初步形成了《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
2015年3月19日,召开了《邮政普遍服务》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邮政普遍服务》初稿,集中讨论了标准的定位、整体框架、适用范围等,并针对上海邮政普遍服务的特点,对服务时限、服务设施的设置、服务人员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探讨。第一次会议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共组织了3次内部研讨会议,对标准的整体框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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