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第23号令)以及《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指受托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依法管理企业年金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年金政策的拟订、资金的筹集、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的制定、企业和个人帐户的监管以及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年金托管人的选择、更换。
第三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受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领导,对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及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委托人、年金受益人以及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理事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由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分公司代表由分公司分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
、财务审计部、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决定,职工代表的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由分公司分管领导担任。
职工担任年金理事会理事的条件:
(一)分公司的参保职工;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社保知识,熟悉年金基金运作方式;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六条理事职权:
(一)企业年金方案制定、修改建议权;
(二)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监督权;
(三)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选择权、监督权。
(四)听取和审议年金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年金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质询。
第七条理事应按要求参加理事会和其他形式的活动,并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理事所参加的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收取任何报酬,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派单位和职代会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理事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编制企业年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接受委托人(企业)、受益人(职工)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过程中,根据企业的要求,在企业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筹资分配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对企业年金方案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章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理事会召开会议前两天应通知理事。理事不能到会的,应向理事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一条理事会召开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按第八条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理事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理事会应充分听取理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理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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