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规则与裁判法(发令/计时/检录/终点/宣告)
游泳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一、发令
(一)发令员职责
1、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离出发池端5米以内处发令。发令时能使运动员和计时员听到或看到出发信号。
2、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总裁判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
3、发令员有权判定运动员出发时是否犯规,如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须经总裁判同意。
4、当发现运动员延误比赛、蓄意不服从命令或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发令员应向总裁判报告。总裁判有权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二)出发的规定
1、自由泳、蛙泳、蝶泳、个人混合泳及自由泳接力的比赛,必须从出发台出发。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2、仰泳比赛、混合泳接力的第1棒比赛,必须从水中出发。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3、在50米池进行50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组委会的决定执行,并在赛前通知运动员。
(三)出发犯规的判罚规定
1、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跳,应继续比赛,在该组比赛结束后取消抢跳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跳,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跳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开始重新组织其余运动员出发。
2、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运动员抢跳时,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抢跳犯规。
(四)发令工作注意事项
发令工作对各裁判组和对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都有直接关系。发令员应具有较高的观察能力和判断能力。
1、准备好发令器材,熟悉使用方法。
2、深入现场了解场地和运动员技术,研究并统一发令的要领和尺度。
3、与计时组配合进行裁判实习,使计时员熟悉发令员的口令,掌握好开、停表技术。
4、准备好检查表及发令正、误及运动员犯规统计表。
二、计时
(一)自动计时
1、自动计时长与自动计时员职责
(1)自动计时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自动计时员的工作。赛前参与检查和调试设备,赛时负责监督自动计时装置的运行情况,整理自动计时的成绩记录单,签名后备查。
(2)自动计时员协助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全部的自动计时装置,比赛时协助、监督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主机及有关设备,向自动计时长提交自动计时成绩记录单。
(3)在某项、组比赛结束后,如发现自动计时装置失灵,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接力比赛时,如发现自动计时装置有抢跳犯规显示,自动计时长应及时报告总裁判。
(5)与编排记录组配合,准确记录运动员的成绩、弃权及犯规等情况。
2、自动计时员临场工作注意事项
(1)赛前认真检查大屏每一屏是否准确无误,包括运动员姓名、单位和各项纪录。作好秩序册与大屏交叉校对工作。
(2)赛前要认真检查、反复调试自动计时设备,注意各个接口。
(3)准确录入各接力队名单。
(4)比赛开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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