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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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前来办理
的设立登记事宜。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权限如下(在所选唯一项目前的括号内打“√”,选择两项及以上或涂改的,本委托书无效):
( )1、不同意修改任何内容;
( )2、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
( )3、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计算错误、错别字、遗漏或误加的文字;
( )4、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的任何内容。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被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委托人指全体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合同、章程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
发起人协议
10*
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毋需提交“合同”。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9、10,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11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1、第12项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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