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房屋部分)交易备案、登记申请书
转让方
受让方
共有情况
共有情况
房地产状况
房屋坐落
规划用途
转让范围
结构
不动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
不动产登记发证时间
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
房屋取得方式
转让价格
单价
立契时间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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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机关询问
1、申请人已全面、充分介绍、了解了转移房地产的情况;
2、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和申请书填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是自已真实意思表示;
3、转让方保证转让房地产不存在查封、抵押或其它法律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4、转让方保证转让房地产没有其他共有人,自已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若该房屋已出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5、本转移基于当事人完全诚实、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所达成,若发生纠纷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申请人签章
上述申请备案、登记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性,对询问内容无异议。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转让方: 受让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或经办人): (代理人或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注:1、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系指《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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