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票据质押协议
重要提示: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质权人: XX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出质人: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名称: ;编号: )的履行,乙方以合法持有且经甲方指定银行向承兑人查询查复无异议的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效银行承兑汇票(笔数:小写
笔,大写笔;金额:小写,大写;)作质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质物
质物详见《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清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交付
本协议签订当日内,乙方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甲方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押凭据,并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在质押票据到期日前12天,乙方若不主动提示还款,视同乙方自动委托甲方启动质押票据的委托收款程序收款。
第六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票据权利的取得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七条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已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
,及时通知甲方:
A、法定注册名称、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乙方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
第八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或乙方清偿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的,及时将质物及其权属证书、发票、其他相关资料或出质权利凭证返还乙方。
第九条违约
,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至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协议原条款仍然有效。
,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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