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
矿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1)存在隐患的煤矿名称、法定代表人。
(2)一般隐患应公示隐患检查时间、隐患内容、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是否整改完毕及整改目标落实等。
(3)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内容外,还需公示是否停产、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组织验收及县局是否验收。
三、公告、公示的时限
自隐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过程进行公示。
隐患整改完成并验收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天。
四、反馈意见的受理
隐患派查治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告、公示的反馈意见进行受理。对隐患派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公告、公示的组合实施
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公示工作由隐患派查治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由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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