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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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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
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
(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
第六条审议范围
(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省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
(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
(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
(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
(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
(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八条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做出统一规定,并报省联社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贷审会;信用社可视情况设贷审会或信贷审查小组;
第十条贷审会(小组)设主任委员会(组长)1名,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担任。成员由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计划财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有评审资格的有关专家组成,具有法律方面人才的机构,要有法律人员作为成员。人数一般为5—9人(贷审小组为3—5人),人数为奇数。贷审会(小组)实行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会(小组)成员审议与之有关系的信贷业务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部门委员工作变动,委员职务自动变更。专家委员要符合从事信贷或相关业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强评审能力、原则性强等条件,并按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贷审会(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贷审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上报贷审会审议的审查报告等材料,并审查其是否规范,负责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各委员;
(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核实参会委员资格,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计票并公布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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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