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返回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第六条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员工,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商谈相关委托合同条款内容时,必须有两个不同部门人员参与。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与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经纪人的确定、绩效考核方式、业绩提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营业部实收佣金的50%)、风险金提取(风险金原则上每月从证券经纪人业绩奖励中按10%提取,提取累计达10000元后可不再提取,返还条件以合同约定条件为准)、客户资源的认定等必须经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营业部中层以上人员,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因业务发展,证券经纪人业绩提成约定比例拟超过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实收佣金50%的,%(%)的,合同在签署前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请示报告”方式申请报批,批准同意后方可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营业部依据委托合同条款和证券经纪人当期业绩,向证券经纪人按月或按季支付业绩奖励(即提成)。
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前,必须确认证券经纪人未与其他证券公司建立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只能按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未与其他证券解除委托关系前,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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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培训及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对证券经纪人逐步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提高证券经纪人队伍的战斗力和归属感、培养一支高效、专业、积极、形象统一的高素质队伍,要求对证券经纪人组织全面培训。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分为执业前培训与后续职业培训两种。
(一) 执业前培训包括基础和实物培训,旨在使新进的证券经纪人尽快熟悉公司和营业部的状况、了解工作业务流程、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前,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制作培训记录,培训记录需经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双方确认。培训结束后,证券营业部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二)后续职业培训包括经常培训和定期培训,旨在增进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知识、提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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