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
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
教学时间
课时分配
第3周
2课时
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并能够结合基本原则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职能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教学难点:学生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相关问题。
教学设计:(反映为达到本章教学目的所进行的整体规划,内容组织与安排,教学过程控制的基本思路)
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要求学生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并能够结合基本原则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组织教学:
一、通过边讲解边用案例说明的方式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能巩固学生所学。在讲课过程中把案例发给同学们,让他们根据所学来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通过矫正与自我矫正的方法使学生巩固深化所学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在学生学习完相关内容后,教师对其内容进行用案例的方式进行深化讲解,对学生不理解的地方重点讲解,巩固所学;同时,让学生之间相互讨论,找出自己知识点掌握不牢之处,学生既有成就感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能很快对自己的缺点进行矫正,效果良好。
教学过程与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包括七种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注意:诉讼参与人不包括办案人员
,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主要的诉讼参与人:专指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简称为民族权,规定在第9条第1款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解释:简称为控告权,规定在第14条第3款。这两项权利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共同的权利。
(2)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解释;
(2)和(3)属于回避权,规定在第28条,第30条第3款、第31条
(5)简称为参加法庭审判权
①申请权:申请回避;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的勘验和鉴定(第159条)
②举证质证权:规定在第156条、第157条
③进行辩论的权利:规定在第160条以上所有的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被告人特有的权利:最后陈述权
(6)申诉权:规定在第203条
注意:当事人共有的权利不包含:上诉权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例:除被害人以外,当事人共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A申请回避B参加法庭审判权C控告权D上诉权本题四项都选。
如果题干没有排除被害人,则不选D项。
二、当事人
(一)被害人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被害人应包括三个要素:(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几个抢劫犯只抢走了赌场的赌资,没有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被抢走赌资的参赌人员不是本案的被害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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