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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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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严肃纪律,从严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法行为者,依法由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张贴宪法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侮辱和诽谤他人,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教学、学习、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   情节轻微,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情节严重,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如下处罚者:
(一)   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书面警告或200元以下(含200元)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或治安、司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以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有意损坏公物(包括花草树木),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造成5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   造成50元以上15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造成150元以上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造成损失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蓄意破坏学校宣传栏、阅报栏、毁坏学校广播器材、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条盗窃、诈骗、强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闹事、起哄、打架、伪证、藏匿、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闹事、起哄、燃烧物品或往楼下掷砸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   不遵守公共秩序,故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其它方式碰撞触及他人;
1、        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但未使他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伤者全部医药费;
4、        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   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   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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