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国际税法
一、概述
国际税收关系的出现有两个前提:
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二是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建立
国际税收关系始于19世纪末期,从这时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国际税法的萌芽阶段。战后,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法进入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
(一)概念和特征
: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纳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所谓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简言之,国际税法就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狭义说:国际税收关系只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并不包括一国政府制定的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的涉外税收关系
狭义的国际税法说认为国际税法就是税收的国际法。
(2)广义说:国际税收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两者都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因此,具有跨国法和混合法的性质。
美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教授罗文费德在其主编的《国际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中就指出:税收问题,不仅涉及国际法规,而且也涉及国内法规。
(1)主体: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与作为国内税收关系的征税主体的国家只享有征税权不负担义务不同,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的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往往要就同一笔跨国征税对象向两个国家纳税,因此常又称作跨国纳税人;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人仅向一个国家纳税
(2)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完全或纯粹地处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并不与其他国家的征税权存在任何联系。
各等、充分、有效地参加分享就此产生的税收利益
各地确定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反对税收歧视,确保跨国纳税人享有不比本国纳税人税负更重的待遇,包括国民、机构、资本税收无差别
第二十一章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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