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
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
第一节西周立法概况
一、九刑
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流、赎、鞭、扑
二吕刑
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三周礼
1、何为“礼”?
礼实质是宗法等级名份,核心是等级。
2、礼的产生和发展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3 “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4“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第二节西周的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
一、西周的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二西周的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
2、“三典”原则
第三节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
方面。
一、礼和刑在地位上的不同
礼主刑辅
二礼与刑在作用上不同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三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形式:“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无论是“狱”还是“讼”,一般要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较大案件则要有书状
2、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关于诉讼费的规定,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刑事案件要“入钧金”。
西周时期,诉讼要交纳诉讼费用,属于民事案件的,诉讼双方要交纳“束矢”,即一百支箭;属于刑事案件的,双方要交纳“钧金”,即三十斤铜。
3 审判方式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在审讯过程中,法官以“五听”的方法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辨真伪。“五听”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然后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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