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税收执法与企业避税
财政1101 黄佳慧、石力慧、戴楠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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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研究背景
实证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结论及政策含义
导论
1、相关概念——税收竞争 地方政府为了最大化本地的财政收入,在收入维度上展开竞争,以吸引如资本、劳动力等流动性较强的生产要素的流入,表现为地方政府提供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由于地方政府没有调整法定税率的权力,手段只能是降低税收执法力度,如主动放松税收审计和税收督查力度(Cremer and Gahvari,1997)。
结果导致最终的实际税率是一个远低于最优税率的纳什均衡,是一种“竞次”的竞争(Wilson,1986;Zodrow and Mieszkowski,1986)。同时税收执法力度的下降会导致企业避税和逃税行为的增加,由于避税被发现的概率下降,企业避税的机会成本随之下降,因此避税的收益增加,边际上会诱发更多企业避税(Dubin et al.,1990;Slemrod et al.,2001)。注意点:避税和逃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合法性,但在实证研究中,由于合法性的模糊,这两个概念经常交替使用,本文并不区分避税和逃税。
中国存在广泛的税收竞争上世纪80年代,财政“包干制”,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财政收入的最大化,争相在那些稀缺资源方面展开竞争,其中以资本的竞争最为激励(Qian and Roland,1998;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为了尽可能地吸引资本的流入,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同时给予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中国的税法是高度集权和统一的,地方政府并没有调整法定税率的权力,因而合法的税收竞争的空间非常有限,于是只能采用税收执法的手段(郭杰和李涛,2009)。2004年审计署对企业纳税的审计报告中,地方政府对税法的执行不力是企业大范围避税的主要原因,如违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违规实施税收返还政策等。
税收执法 为了避免税收竞争对中央财力的侵蚀,中国早在1994年就将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局和地税局,前者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后者则隶属地方政府,因而税收竞争仅能影响地税局的税收执法(Ma,1997)。 税法执法是隐蔽的,不能直接观察到地税局的税收执法,而只能看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税收数量,但是两者征管的税种完全不同,国税局的税种征收难度要小于地税局,税收数量的差距可能是两者对税法的执行力度不同,也可能是税种的差异导致的。
2、研究契机 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转变为共享税,2002年之前成立的企业还保留在地税局管理,所有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在国税局缴纳所得税。 由于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的是同一个税种,因而两者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反映了税收执法力度的差异。
3、创新之处(1)本文是第一篇尝试研究税收执法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的文献,以往关于避税的研究主要从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环境及市场竞争压力等方面进行解释。(2)对税收执法与企业避税的研究得到了实证数据的支撑,并能相对准确度量税收执法力度。
前人文献 研究角度:以往关于避税的研究主要从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环境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等方面进行解释,认为在金融制度更为健全的国家,由于较少使用现金交易,税收稽查更为容易;公司治理环境更好的国家,其会计制度更为健全,也更少避税和逃税;并且市场竞争压力越大的企业更有激励进行避税(Desai et al.,2007;Wingender,2008;Cai and Liu,2009)。 微观数据证明:微观方面的证据主要集中于企业高管的薪酬激励对企业避税的影响(Bebchuk and Fried,2003;Erickson et al.,2006;Desai and Dharmapala,2006)。 实证证据:对税收执法与企业避税的研究还限于理论探讨,并没有得到实证证据的支撑,主要的障碍是无法准确度量企业面临的税收执法力度(Desai et al.,2007)。 研究对象:在最近的一些研究中,一些学者尝试利用审计频度直接度量税收执法(Beron et al.,1992;Durán-Cabré et al.,2012),不过这些研究都是针对个人而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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