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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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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须知
(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一、注意事项
(一)所有材料均须验证原件。
(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人业务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单位批量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如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上姓名不符,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
(四)提取额度:
、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单身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480元,已婚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不超840元,首次提取计算始点不早于2015年1月和申请人在我中心开户缴存起始月份。
,最高不超过700元/㎡。
(五)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六)北部湾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视为同一城市,在四市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同城化政策。
(七)职工本人现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借记卡)的,提取申请表可不需单位盖章确认。
(八)职工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婚姻情况和房产归属证明材料。
(九)网址及表格下载:。
(十)业务咨询、投诉电话:0771-12329。
(十一)业务办公地址:
政务中心服务部: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东葛服务部:南宁市东葛路7号临街综合楼三楼。
(十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以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及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原件1份。
(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按情形另须提供如下材料:
(贷款结清1年内),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交验原件。
(2)近期银行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加盖银行业务章)。
注:在我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不需提供。
,提供:
(1)购房合同(协议),交验原件。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2年内),复印件l份。
(3)属危旧房改造的,提供危旧房改造批文及购房职工的准购证,复印件各1份。
(4)属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和房改办同意提取人所在单位市场运作建房的批文复印件1份。
(5)属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和房改办同意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1份;批文超5年的提供《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房产证(2年内)复印件1份。
(6)属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评估表或房产证(2年内),复印件1份。
、二手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交验原件。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3)属商品房的,提供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复印件1份。
(4)属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和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各l份。
(仅限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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