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证明对象
第三节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明标准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一、证明(proof)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二、证明与释明的区别
三、证明的要素
1、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3、证明方法(证明手段)
4、证明责任
5、证明标准(证明要求)
6、证明程序(证明的阶段)
四、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
1、证明主体不同
2、证明对象不同
3、证明手段不同
第二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object of proof )的概念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律事实
(二)程序法律事实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民事习惯、外国法律
(四)专门性经验法则
三、无须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自认)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五)预决的事实
(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三节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的含义
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2)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就权利妨害、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权利妨害事实。如签订合同的被告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
权利消灭事实。如上页“例1”,被告主张“已还”。
权利受制事实。如上页“例1”,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民诉法》第64条并未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二)《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法律要件分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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