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回顾与前瞻
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3-0183-11
收稿日期:2013-02-25
基金项目: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1BFX133)
作者简介:齐树洁(1954-),男,河北武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周一颜(1987-),女,浙江瑞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生,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
摘要: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历时十年,彰显了民事司法理念的深度变迁,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新规则自2009年4月2日正式施行以来进展大致顺利,在克服诉讼拖延、促进和解、发展调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终究不是一蹴而就的纸面化改造。在新制度与旧观念相互碰撞又各自发挥作用的时期,如欲推翻法律职业者乃至普通民众的思维定势,变革深埋于制度底层的文化样态,其中的困难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理念变迁;改革实施;文化重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01-
独立、公正、专业,然后达致效率,这是香港法院展示给世人的形象,也是香港社会繁荣、自由和稳定的基石[1]。长期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以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法治化而受到香港本地和国际社会的尊重和信任。然而,经济的高速运转使香港社会日益感到前所未有的司法压力,其中
“既有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全球民事司法中的共同困境,也有本港法律制度的自身局限”[2]。 1999年,时任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列显伦先生就曾指出:“香港的民事诉讼正陷入危机,并且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3]经济衰退引发的持续性诉讼洪流已经导致很多当事人无力承受更高的风险,诉讼程序拖沓冗长、过于复杂、成本高昂等诟病充斥着孱弱的司法体系,诉讼俨然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恐慌症[4]。这些弊端不但严重阻断了市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之路,也大大削弱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堪重负使香港司法界选择了积极顺应法治进程的“自然选择”规律。这种“迷信”和理性的交揉,正是香港人对于法治所秉持的固有态度。2000年2月,以终审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国能为主导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宣告启动2009年9月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宣布提前退休。2010年9月3日,终审法院新任首席法官马道立宣誓就任,成为继李法官。,这场里程碑式的改革运动历时十年,于2009年4月2日正式施行。目前,司法改革实施已近四年,但过渡期内新旧规则交替所产生的震荡并未完全消退。改革的各项举措能否实现民众期待的诉讼景观,能否达致改革初期制定的基本目标(underlying objectives),目前尚难进行全面的评价,但改革的实际效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变化已经初现端倪。
一、民事司法改革十年历程回顾
西谚有云:“上帝的磨盘转得很慢,但是磨得很细。”[5]语出《圣经》,原文为“The mills of God grind slowly, yet they grind exceeding small”,意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英国学者将这句话改成“The wheels of justice grind slowly, but…when they do…they grind exceedingly fine”,借以形容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历程。英国学者Gary Meggitt借此总结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颇为贴切而富有哲理。固然,司法改革理念的制度成型并不等同于“推倒重来”的积木游戏,更不可能是某位智者灵光闪现的主观产物。香港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经过10年艰苦、细致的准备,其时间跨度超越了20世纪末英国沃尔夫勋爵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6],最终提出的150项改革措施以基本目标为中心,辐射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以及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外围制度,从根本上触及了诉讼模式和法律文化重构的问题。英国沃尔夫勋爵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于1994年正式启动。1998年,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为基础的新《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8)颁布,并于1999年4月26日生效实施。(参见:齐树洁.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一)酝酿起步阶段
现代法学齐树洁,周一颜: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回顾与前瞻受各国民事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并借鉴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于世纪之交悄然拉开了序幕。2000年2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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