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
起诉概论
一、起诉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有公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和有权提起自诉的公民或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自诉
起诉主体
公诉
二、我国刑事起诉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
起诉便宜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之概念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之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168条)
三、审查起诉之程序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高检规则第36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70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高检规则第365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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