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个人收入为5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3000元,准予扣除限额为3000*30%=900元,如果捐赠数额小于900元则可全额扣除,如捐赠如何大于900元,则只能抵扣900元。
例捐赠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500=2500元,
应纳税额为2500*15%-125=25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率-速算扣除数)
捐赠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000-900=2100元
应纳税额2100*15%-125=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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