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保险
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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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要求与目的
使学生了解与掌握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保险的险别。
本章重点: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
海上损失的种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
本章难点:
海上损失的种类、国际运输保险的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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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第二节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节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四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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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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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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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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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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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
损失
(一)全部损失(全损)
从损失性质看,分为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海上损失
其他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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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
1、实际全损构成情况: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原有价值。
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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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推定全损
(1)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推定全损构成情况:
(2)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3)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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