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总则”部分
第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
施。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
钢材应具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场地、地基和基础”部分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下表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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