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
1、含义;
2、依据;
3、基本原则;
4、特点;
5、意义。
含义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
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送出口的货物退还或
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
依据
各国的出口货物退(免)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
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
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
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
基本原则
第一、国际惯例原则
第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零税率原则
第四、宏观调控原则
特点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间接税范畴的一项国际惯例
1、企业范围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下列五类:
一是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
企业。
二是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
生产企业。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
四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业。
五是特定退(免)税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有:
(1)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4)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投资的企业。
(5)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
内企业。
(6) 境外带料加工企业。
(7) 其他特定退(免)税企业。
2、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享受退(免)税的一般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的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送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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