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与婚姻法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在阶级社会婚姻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而道德、习惯只作为一种补充。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实行的是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是社会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制度也会发生变化
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步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男女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最初的亳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婚姻家庭的类型。总体上,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
1、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恩格斯作了如下归纳:
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2、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3、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二、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态的种类、特点和规律
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态主要是群婚制和对偶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指按辈份划分为婚姻集团,同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对偶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二个形式,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它产生于母系氏族阶段。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四、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表明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一部婚姻家庭法。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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