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赔偿与补偿
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法条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赔(补)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挖掘、占用公路赔(补)偿。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内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造成公路损坏的,建设者应承担的路产损坏赔(补)偿。
公路赔(补)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造成的公路路面、桥梁、涵洞等公路路产直接损坏的赔偿费,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早期损坏的赔(补)偿。
公路赔(补)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造成路产损坏应承担的赔(补)偿。
公路赔(补)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4、因车辆行驶不当或公路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以及抛撒滴漏污染、损坏公路应承担的赔(补)偿。
公路赔(补)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5、擅自移动、涂改、损坏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收费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绿化等应承担的赔(补)偿。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二、非当场处理的赔(补)偿案件办理程序
四、当事人对赔(补)偿案件的救济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事项核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救济途径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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