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办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章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第一章总则
连片整治专项资金
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而筹集的资金。
资金来源
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各市县整合的各类资金。
第一章总则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项目主体
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项目所在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支持对象
为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内且纳入2012-2014年治理规划的建制村。
支持范围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支持方式
。
注意事项:在实施示范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支出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安排。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资金分配
省环保厅根据年度全省治理任务及各地项目上报情况,审查确定各市年度治理任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乡镇数、村庄数、村庄人口数并结合各市财力情况,按因素法初步测算各市年度资金投资规模。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资金下达
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20%。财力较好的西安、延安、榆林等市,配套资金由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5%;其他8个市区,配套资金由市县各承担10%;省管县承担配套资金10%,剩余10%由省财政负担。
县级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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