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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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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四)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五)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四)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五)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办公用房购建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资金分配
省环保厅根据年度全省治理任务及各地项目上报情况,审查确定各市年度治理任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乡镇数、村庄数、村庄人口数并结合各市财力情况,按因素法初步测算各市年度资金投资规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资金下达
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20%。财力较好的西安、延安、榆林等市,配套资金由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5%;其他8个市区,配套资金由市县各承担10%;省管县承担配套资金10%,剩余10%由省财政负担。
县级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
示范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拨付到乡镇级财政所。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注意事项
(一)应预留示范专项资金总额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
(二)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垃圾转运车等大宗物资、设备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应报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四)示范乡镇、村应将示范资金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激励政策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的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完成情况绩效突出,资金使用规范的示范区,省级财政、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联合通报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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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我是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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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