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环保水务局”)为区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全区排水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依法委托排水管网运营单位进行排水管理。
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对排水管网进行运营维护,对排水管网进行维修,对排水管网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提供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服务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排水管网运行安全。
第五条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属地排水管理职责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环保水务局、辖区街道办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环保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环保水务局审核后实施,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
第三章验收与移交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报环保水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协助参与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监管;施工过程中的管材质量检查、隐蔽和闭水试验等重要工序建设单位应通知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合格的,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同步接收,同步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未完成移交的排水管网,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
移交时明确为现状移交的排水管网,移交时已存在的隐患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后续发生的应急事件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
第四章排水许可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由环保水务局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自建排水设施及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除外。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环保水务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一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环保水务局申请延期。
第五章排水管网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整、准确记录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数据资料,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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