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
二00七年四月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背景
主要内容
工作要求
背景
起草依据:《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未规定执业校验制度医师素质的保证与提高需要制度保障
《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执业规则有限,执业管理需要系统全面
医师自律需要制度保障
主要内容
卫生部规范性文件 7章37条
是医师考核的原则规定
考核对象
注册的全体医师含退休返聘,医院社区诊所
两个级别四个类别
考核周期
累计执业满两年
变更执业地点,提前考核
考核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考核机构可以考核本机构注册医师和其他机构医师
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内容
业务水平—考核机构负责
个人述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职业道德按照医德考评规范进行,注册机构负责
工作成绩注册机构负责
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执业医师考核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