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萧泽晟主讲
第十一章行政征收
第一节行政征收概述
从宪法的层次看,国家权力侵犯私人财产权利的方
式,有行政法上的没收、罚款,刑法上的罚金、没收财
产等,但这都是以财产权人之“违法”为前提条件的。而
其他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侵犯私人财产权的方式主要有
征税、公有化、公益征收、行政收费等。
公有化可能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没收(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实现城市所有的私有土地公有化),因而不予补偿。有些国家则通过立法对公有化措施规定补偿的种类及额度,实际是比照公益征收之方式。
我们认为,适于纳入行政征收范畴进行研究的主要
是公益征收(例如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与行政收
费(交通部门收取年检费,土地管理部门向企业收取土
地使用费)。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目的,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的单方行政行为。其特点是:
(1)征收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2)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这种公益因
征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3)征收是一种强制剥夺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不限
于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
(4)征收并非赤裸裸的剥夺或掠夺,而是一种强制买
卖的行为(例如行政收费,实际上是强卖;而公益征收实际上是强买),必须以公正的补偿为前提。
第二节公益征收
公益征收,在我国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行政征用”一
词(例如《土地管理法》上的“土地征用”,现在已经修改为“土地征收”)。但从理论上讲,这个词的使用不能代替公益征收的所有内涵,故宜借鉴国外之通说,使用公益征收一词。
请参见宪法第13条之规定,即“公益征收条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呢?
一、公益征收的目的
征收只有在利用私法途径(例如协议价购)不成,
或者采取私法途径必须旷日持久且极为困难时,方可基
于行政效率的考虑加以运用。
但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作为征收借口的公共利益,例如国富并不代表民富(可能是民穷),因此追求国库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作为公益征收的目的。
世界各国征收总趋势是,由公用征收转化为公益征
收:公用目的公益目的(在斟酌公益及参加人利
益后,经过慎重选择的、重大的且特别的公益)。
二、公益征收补偿之理论基础
公益征收排除对财产施加社会义务的情况:为了消
弭随着国家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排除人民“有害”
社会公益的行为,达成管理社会安全、健康、道德的目
的,各国法律都对财产权人施加一种普遍的限制,以保
证财产权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但是,这并不是征收权的行使,而是警察权力的行使。
(一)特别牺牲理论
特别牺牲理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合法行使公
权力的行为(例如公用收用和公用限制等行为)使个别
人或一群人被迫为公众而承担超过可忍受的牺牲(即
“特别牺牲”),与其他人相比明显有失公平时,根据财
产权的保障和平等原则,自应通过社会全体负担的方式
就“特别牺牲”给受害人以补偿。在这里,被征收人实际
上是“无辜”被剥夺使用其财产权(而非有害于公益或社
会之财产权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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