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办理事项服务指南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条件:、法规、规章和政策;;建设项目符合泰和县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烟尘、粉尘、COD、氨氮、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
办理材料:
1、环评文件报批申请。
2、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一式4份及电子版)。
3、需要技术评估的,提供技术评估单位的技术评估意见(一式3份)。
4、依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9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将报批申请及全部材料报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地点:景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318-4225057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7、《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条件:;
。
办理材料:(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建设单位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环保部制式);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四)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建设单位正式上报文件);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制式试行表);
(六)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含电子版);
(八)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办理地点:景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318-4225057
办理时间: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
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将报批申请及全部材料报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核→审批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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