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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基商贸城至新安路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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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基商贸城至新安路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鸿基商贸城至新安路片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按照我县城区棚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下称《条例》)和《歙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部门: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被征收人: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范围:东至鸿基商贸城服装市场、南至民房、西至县火车站、北至民房,详见红线图。
四、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
1、2017年4月上旬—— 5月上旬: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被征收房屋调查、测量、登记。
2、2017年5月中旬—— 9月30日:县政府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并公示结果;商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房拆除。
五、征收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选,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等实行货币补偿。
(一) 货币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可提供直接货币补偿(在本县县域内不再购房)和居民自行购买(用直接货币补偿价款在县域内自行购买住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选。
1、直接货币补偿(在本县县域内不再购房)方式
直接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1)、直接货币补偿总价款的确定
①、、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期签约和按期腾空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2)、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4㎡(含54㎡),且被征收人(包括共同居住家庭人员)在歙县城区内无其他住房并属低保户的,不足54㎡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后办理的离婚、分户手续不作为享受该项补助的依据;建筑面积为实际测量的合法面积)。
(3)、对被征收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将住宅或其他用房自行改造为经营房,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领取证照已满2年、证照地址与房屋坐落一致且连续实际经营至今的,由住建委、国土局、城管局、市监局、徽城镇、社区等部门现场查勘确认实际经营面积后,可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按类似的经营房市场评估价的65%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2、居民自行购买(用直接货币补偿价款在县域内自行购买住房)方式
该方式是指征收部门先行支付住房货币补偿价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住房)或政府建设的存量房,征收部门再给予购房奖励的方式。
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价款在歙县县域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或二手房且购房款不低于直接货币补偿价款50%的,按以下情形办理购房奖励:
(1)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期房)、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或二手商、住房的奖励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
(2)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4㎡(含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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