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工作的开展,依据市县《关于开展行政权力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和《武强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所应负担的责任。
第三条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权责统一;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2、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4、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5、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6、不按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级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7、对因权责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六条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科长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免于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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